重庆消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23-5-28      来源:渝消协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消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推选的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产生及数额规定,执行《重庆消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会员代表采取民主推荐与理事会提议相结合、向社会公示与代表大会确认,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社会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会费收取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2/3以上,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和重大表决事项的,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八条 选举理事或修改章程、修订会费收取标准的,均采取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协会负责人采取等额选举。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或记录,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告,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19年10月2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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