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防协会会员队伍管理办法
时间:2023-5-28      来源:渝消协      点击量:
 

(2019年10月2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队伍管理,不断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增强会员与协会之间的凝聚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分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发展会员重点方向:

  (一)消防行业;

  (二)消防科技工作者;

  (三)一线科技领域。

  第四条 设立资深会员、赞助会员、学生会员制度,突出个人会员主体地位,增加个人会员比重,扩大会员覆盖面和代表性。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本会颁发个人会员证书或单位会员证书及牌匾;

  (四)在重庆消防协会网站发布会员入会公告。

  成批发展会员还应召开新会员座谈会,组织新会员学习相关文件,介绍协会基本情况,倾听新会员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会员应当切实行使本会章程规定的7条权利,认真履行6条义务。

  第七条 建立会员注册制度。会员一经批准入会,由本会集中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内容包括:

  (一)会员入会申请书(表);

  (二)本会批准入会文件;

  (三)单位会员联络员文件;

  (四)会员变更情况;

  (五)会员统一编号;

  (六)会员奖励情况;

  (七)其他。

  第八条 建立会员会费收缴制度。

  (一)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审议通过,在规定期限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会员应当自觉向协会交纳会费,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属于单位会员的还应交回会员牌匾;

  (三)会费交纳时间通常为一年一次,也可一次交纳当届全部会费;

  (四)会员交纳会费时,应当携带本会颁发的会员证书,收款单位应当在会员证书上加盖会费收讫章,开具市财政印发的统一收据;

  (五)会费收取为协会财务部门。

  第九条 协会主动为会员服务,使会员入会感到有“家”的氛围。

  (一)批准会员入会,及时在重庆消防协会互联网和工作通讯发布公告,起到宣传会员作用,扩大会员在社会的影响力;

  (二)在单位会员中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联络员职责,随时保持与会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三)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组织会员座谈交流、考察学习,听取他们的呼声、诉求以及对工作的建议;

  (四)热情接待会员来信来访,认真、免费解答他们的疑难问题;

  (五)向社会积极推介会员科研技术、科研成果、先进安全设施设备;

  (六)对已交纳当年会费参加消防安全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费予以适当优惠。

  第十条 会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协会章程;

  (二)准确行使会员权利;

  (三)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四)按期交纳会员会费;

  (五)主动参加协会活动;

  (六)维护协会集体荣誉;

  (七)谋求协会建设发展;

  (八)依法做好自身安全。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遵纪守法;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事法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会籍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会员未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生火灾事故,当年不能参加协会优秀会员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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