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防协会章程
时间:2023-5-31      来源:渝消协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重庆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CQFPA。

  第二条 本会是经重庆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由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关心消防事业发展,积极支持重庆消防协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党的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党中央“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总要求,团结带领广大会员致力于促进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事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和会员服务。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及其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消防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辖区,办公住所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345号,邮政编码:401120,监督电话023-634273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消防学术交流,普及消防科技知识,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发展同国内外民间组织之间的友好交往,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政策,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能力。

  (三)承接行政部门转移职能,开展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等与重庆消防协会建设相关的活动。

  (四)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及评估奖励,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和会员公平竞争。

  (五)兴办与消防有关的公益事业,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评估论证、交流、展览展销等服务。

  (六)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及音像制品,开办重庆消防协会网站。

  (七)反映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重庆消防协会宗旨允许和政府及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指除国家机关和党的部门以外、且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单位、机构,或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经营执照的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户)。

  第八条 拥护重庆消防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重庆消防协会: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一线科技工作者;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富力强;

  3.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重庆消防协会建设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

  1.具有相对稳定的住所,确保经常性参与本会活动,保持与本会的联系和畅通;

  2.关心消防事业发展和重庆消防协会的建设,依法积极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

  (一)重庆消防协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经自己熟知的单位、个人会员推荐(介绍);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书(表),(具有工作单位的个人或单位申请入会,需单位加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单位入会需提交本单位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及其授权的重庆消防协会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印发批准文件,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还应颁发会员牌匾),并在重庆消防协会互联网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重庆消防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重庆消防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在重庆消防协会主办的刊物、网站上优先发表学术论文,交纳当年度会费后优惠介绍本单位情况、宣传介绍产品信息;参加重庆市公共消防职业培训学校组织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理论培训费优惠;

  (五)免费获得重庆消防协会向其相关部门推荐申请信用评比、商标评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重庆消防协会章程,执行重庆消防协会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重庆消防协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和支持重庆消防协会的活动,完成重庆消防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遵守共同商定的行业管理(自律)规定;

  (六)向重庆消防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重庆消防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会员住所发生变化,单位会员兼并、注销、转让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6个月之内不通报重庆消防协会,致使联系终断的给予警告,超过1年的停止会员权利;

  (二)理事会员连续2次以上无故不参加重庆消防协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

  委派他人代为参加并经重庆消防协会同意的除外;

  (三)理事会员同时具备本条前述两款行为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单位会员中的法定代表人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罚责任的,单位会员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重庆消防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单位会员还需交回会员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缴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违反第十二第(一)规定的行为超过2年;

  (五)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重庆消防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重庆消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确定重庆消防协会的发展规划、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重庆消防协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理事、监事、负责人的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选举原则上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选举原则上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重庆消防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一线科技工作者理事占比为四分之三。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职称);或虽不具有技术职务或职称但需担负领导职务(或曾经担负过领导职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富力强。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按照理事产生方式予以重新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负责人、理事、监事初步人选;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或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副会长若干名中,设常务副会长1名。

  第二十九条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重庆消防协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最高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举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重庆消防协会法定代表人,对重庆消防协会全面负责;重庆消防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重庆消防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办公会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法定代表人资格同时解除,不再履行协会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受理事会委托批准会员入会请求。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会长办公会的筹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办公室主任、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不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一名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与产生程序相同。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的补选或罢免权由理事会行使。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消防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重庆消防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重庆消防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重庆消防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发现重庆消防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重庆消防协会承担。

  第五节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重庆消防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重庆消防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重庆消防协会承担。

  在条件成熟时,可按照地域组建重庆消防协会代表机构,授权履行会员发展、管理,收缴会费,组织会员活动,搭建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平台。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重庆消防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重庆消防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支部,开展党组织活动。

  中共重庆消防协会支部接受中共重庆市城乡建设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领导。

  第五十条 中共重庆消防协会党支部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照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中共重庆市城乡建设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审核。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中共重庆市城乡建设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报告,实现领导班子和党支部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积极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支部书记参加管理层有关会议,并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保证党建工作正常开展,可在会费及其他收入经费中按照一定比例划拨党建工作经费,并将上级补助党支部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在重庆消防协会网站发布公告。

  (一)生产、经营性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会费为2000元;

  (二)生产、经营性一般单位会员每年会费为800元;

  (三)非经营性单位会员每年会费为5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会费为50元。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使用范围: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分管财务工作的协会领导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重庆消防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重庆消防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系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重庆消防协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重庆消防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第六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19年10月2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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