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防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时间:2023-5-28      来源:渝消协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重庆消防协会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会信息,促进本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本会信息,是指本会在登记、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获取便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组织机构;

  (三)登记事项;

  (四)接受社会捐赠、政府拨款、资助及其使用情况;

  (五)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会申请获取第四条范围之外的其它信息。

  第六条 应当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会员可以申请查询本会其他涉及会员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捐赠人、受益人不愿公开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本会的活动地域。公开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联系、咨询方式。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据第五条规定申请获取本会信息的,要提供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身份、用途。

  本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申请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之申请人补充或更改。如需延长期限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应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需要更正的,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程序,及时公开更正后的信息,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建立或利用公信力的第三方信息公开平台,为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获取社会团体除第七条以外的其它信息,并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本会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本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拒绝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信息公开制度经2019年10月2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下一条:   重庆消防协会章程
网站首页  |  走进协会  |  消防科普  |  技能鉴定  |  会员天地  |  消防培训学校
联系电话:023-63427308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45号
Copyright ©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消防协会版权所有. 渝ICP备1601073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