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11-3      来源:渝消协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消防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和重庆市标准化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消防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指以重庆消防协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消防标准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制定,协会统一管理,有关单位自愿采用的自愿性标准。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不得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自筹或参与单位约定共同承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重庆消防协会下设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全面负责团体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规划团体标准体系、制定标准编制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核、批准和复审。

标委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暂由协会科普与宣传工作部代管。

第七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对所编制的团体标准质量负责,协会可委托相关编制单位进行团体标准的解释咨询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标准的解读和推广,标准中相关问题的最终解释权归协会所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重庆消防协会所有。对批准发布的团体标准,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qxfxh.com)公布标准的名称、编号及涉及有关专利的信息。

 为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对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按照 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置,以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十一条  重庆消防协会的单位会员可随时向标委会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 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表1);

(二) 标准草案或正在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

(三) 项目申报单位的协会单位会员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不少于2家有关单位同意参编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标委会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汇总后,组织团体标准专家评审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获得团体标准专家评审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在协会官网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项目由标委会下达标准计划,未通过的项目予以退回。

第二节  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组织成立团体标准编制组,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主编过一个或参编过三个以上技术标准;持有标准化专家证书;持有标准化工程师证书。条件不符合的,应聘请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作为编制组标准化工作顾问。团体标准编制组人员应来自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和有关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参编单位及人员。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起草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编制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编单位和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已有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团体标准时,应列出与其他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七)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等);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如果上述内容的(四)、(六)、(九)、(十)项对某一标准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标题下写“无”。

第十七条 标准编制过程中,要加强风险防控。重点关注防范:一是对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的不利影响;二是标准技术要求不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三是对工程技术和产品产生不必要的限制;四是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的情况;五是技术专利未能识别;六是可能存在的舆情风险。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为风险防控主要责任人,要将风险防控工作贯穿标准编制全过程。

第十八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在团体标准编制组内达成共识,并形成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将相关资料报标委会,标委会审阅后在协会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团体标准编制组还应发函向同行业的会员、上下游的重点企业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期一般为30日。征求意见结束后,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2)。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无重大分岐意见或重大分岐意见已有结论时,团体标准编制组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完成其他送审资料报标委会。

第二十一条  标准送审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标准送审稿;

(二) 标准送稿编制说明;

(三)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三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二条 收到标准送审资料后,标委会根据标准内容成立不少于5人的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不应来自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所在单位)对团体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  标准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会审应有审查结论。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发函审查(简称函审),函审应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3)和《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4)。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三种。通过审查须获得四分之三以上审查专家赞成方为通过。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妥善处理全部意见。不通过审查的,审查结论应同时提出处理建议,如重新起草、重新征求意见、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查或终止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  一般在审查会结束后的3个月内,或函审规定的结束日期后的3个月内,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完成标准报批文件。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同时完成其他报批资料,报标委会进行审查。标准报批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团体标准报批表(见附表5);

(二) 标准报批稿;

(三)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四)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名单,或《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和《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六)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七) 对于标准修订项目,提供被修订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在协会官网进行报批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八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协调后无异议的协会团体标准,进入标准编号与发布阶段。

 

第四节  批准、编号与发布

第二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经标委会批准,统一编号并在协会官网(http://www.cqxfxh.com)以公告形式发布。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份号构成,格式为:T/ CQXFXH–XXX-XXXX。

第五节  复审

第三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复审由标委会或委托主编单位组织,复审周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复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标委会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6)。

第三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协会标委会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依据《团体标准复审审查表》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见附表7)。

第三十二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制定程序规定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代号。

(三)不适用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本团体的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标委会反馈,以便标准复审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消防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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